top of page
搜尋

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5大錯誤

  • 轉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
  • 2017年11月18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,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、土地,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,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。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,避免遭補稅處罰,該局整理5大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: 一、申報地點: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,依規定納稅義務人(賣方)應向申報時(戶籍地)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。 二、申報期限 (一)申報期限計算錯誤。例如106年8月1日為移轉登記日,則申報期限應以次日8月2日起算30日即為106年8月31日;?誤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計算,則為106年9月1日,致逾期1日申報。 (二)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(誤填為訂定契約日期)。 三、收入部分:誤以公契金額或時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,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。 四、成本部分 (一)房屋、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,應以受贈時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,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。 (二)物價指數認定有誤,導致取得成本申報錯誤。 (三)誤將費用列為成本。例如交易(出售)時所支付之仲介費為可減除之費用,?誤列入可減除之成本。 五、費用部分 (一)未提示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者,未按成交價額5%扣除該項費用。 (二)誤將使用期間水電、瓦斯費、房屋稅、地價稅及交易時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。 (三)檢附資料(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)不齊備,致無法認定。 (四)部分出售時,申報之費用金額未按比例計算。 該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後,若發現錯誤,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更正申報;如採網路申報者,在申報期限內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即可。但若已逾申報期限,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,均須向戶籍所在地(原申報)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。 新聞稿聯絡人: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綜所稅課劉課長玉霜 05-2282233#200

  • 發布單位:財政部南區國稅局

  • 張貼日期:2017-10-27


 
 
 

最新文章

查看全部
106年地價稅將於106年11月1日開徵,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
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今(106)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,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(星期四)。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,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。   今年開徵之地價稅,係徵收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地價稅額,依法係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、典權人或經主管稽...

 
 
 
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、土地,若有虧損仍應依限申報,以免受罰!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應依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及土地,即使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,以免受罰。 該局說明,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,個人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之交易所得或損失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應於房屋、土地完成所...

 
 
 
Featured Posts
請稍後再來
文章發佈後將於此處顯示。
Recent Posts
Archive
Search By Tags
Follow Us
  • Facebook Basic Square
  • Twitter Basic Square
  • Google+ Basic Square
bottom of page